歙县知县熊秉元刊本 雷梦麟撰_明嘉靖癸亥(四十二年_1563 读律琐言_(明

以理去官 常放所不原 洪武三十年五月 職官有犯 全有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罪條例科寫成書利 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應者之父祖有犯 一惡 贵车,甄刺雜犯死罪开徒流 計四十七條 徙苔杖等刑悉照合定購 五刑 犯罪得累减 徒流人又犯罪老小疾收犯罪時未老疾讀律瑣言_明雷夢麟撰_明嘉靖癸亥四十二年_歙縣知縣熊秉元刊本读律琐言, 犯罪存留養親工乐及及婦人犯罪 流风家属 批 徒流人在道會 軍官有犯 除名当差 八 州文部政专频 名倒律 無官犯罪 西一六 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應者犯罪